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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玻璃幕墙安全防护工作的通知》(建标〔2015〕38号),要求加强玻璃幕墙的安全防护工作,其中更是要求七种建筑: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不得在二层及以上采用玻璃幕墙。人员密集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等作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严禁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