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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序煤炭交易市场体系要合力建
2016-12-07

  12月1日,兖矿、陕煤化、龙煤、伊泰、开滦和冀中能源等10余家大型煤炭供需企业在秦皇岛分别签订了2017年电煤和炼焦煤中长期合同。




  11月份以来,神华、中煤能源集团与华电集团、国家电投集团和华能集团、大唐集团、国电集团等中央发电企业,山西焦煤集团与六大钢铁企业集团分别签订了电煤和炼焦煤中长期合同。同时,河南、山西、山东等地也在积极推进区域内煤炭、电力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




  中长期合同大多采取“基准价+浮动价”“基准价+级差”的灵活方式,形成既定量又定价的合理机制,是有效规避短期市场风险、减小市场波动幅度的机制,也是国际通行做法。我国煤炭企业与电力、钢铁等下游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有利于企业生产组织,减少供需波动,稳定市场预期,可优化运力配置,减少运输资源浪费,提高整体经济效益。




  “以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为切入点,构建煤炭供需双方新型战略合作关系,稳定市场预期,明确‘基础价格+浮动价格’的定价模式,可达到煤炭供需双方互利共赢、两放心的效果。”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会长王显政在2017年度全国煤炭交易会上指出,通过签订中长期合同,煤炭企业不再担心市场份额,有了市场定心丸;用煤企业不再担心资源供应,有了保障定心丸。签订中长期合同既是煤炭上下游企业有效应对煤炭市场形势变化的具体措施,也是企业应对经营风险的理性选择,更是建立煤炭上下游产业协调共赢发展格局的战略选择。




  中长期合同的关键在于执行。为进一步推动和保障中长期合同的有效执行,国家发改委、国资委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保障煤炭中长期合同履行的意见》,从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强化激励保障、加强考核评价等方面明确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和履行。




  《意见》对完善合同条款和价格形成机制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合同应包括数量、质量、价格、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方法等。对于实际结算价格的确定,明确可在合理确定基础价格的基础上,引入规范科学、双方认可的价格指数作参考。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固定变更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价格销售或购买煤炭等违法行为,将依照《反垄断法》严肃查处。《意见》要求煤炭产运需企业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行业协会要加强协调服务和行业自律,妥善解决合同履行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提高合同履约率。对于签订中长期合同并诚信履约的企业,有关方面将在运力上予以优先保障,在安排先进产能释放时予以倾斜,在电力直接交易中给予政策支持;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合同无法执行的,将予以积极协调,尽量减少双方损失。同时,国家发改委、国资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合同履约的考核评价,对未有效履行协议的企业,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未来,将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同时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建立煤炭中长期合同履约信用记录,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中长期合同严格兑现。




  王显政强调,煤炭、电力、钢铁、建材、化工、铁路、中转港口等中央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要发挥市场主体的引领作用,结合企业实际,主动作为,在签订煤炭供需中长期合同的基础上,构建煤炭供需新型战略合作关系,形成长期战略联盟,稳定生产、市场和价格,促进煤炭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在保障中长期合同履行的基础上,相关企业要加强煤炭市场经济规律研究,强化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遵循市场规律,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不能不计成本、不考虑需求,只管生产,更不能走以量补价、无序竞争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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