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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
2017-05-15

  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推动四川省建材工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和优化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目标任务。到2020年,压减水泥熟料产能500万吨以上,水泥熟料产能保持在1.1亿吨以内,水泥产能布局进一步优化,产能利用率回到合理区间。水泥熟料产量排名前10家企业的生产集中度超过80%。培育营业收入上50亿元企业2户,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稳步提高,绿色建材产品比重稳步提高,高端产品供给能力显著增强,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质量效益进一步提升,全行业利润率超过全省工业平均水平。




  严禁水泥、平板玻璃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各地、各部门不得备案水泥熟料、平板玻璃新增产能项目,未经省政府确认并公告产能置换方案的项目,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污泥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禁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及配置矿产资源。




  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依法关停不达标的产能。污染物排放不达要求或超量排污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报经所在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提请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应立即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产能,要立即关停退出。强化依法行政和标准实施,对拒不关停的企业(生产线),省级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向社会通报,省、市相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或者注销排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电网企业要依法停止供电。




  积极开展产能合作。鼓励低效产能退出,支持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主动退出生产综合成本高、生产效率低的产能。鼓励日产2000吨以下水泥熟料生产线(特种水泥、协同处置除外)关停退出。支持优势企业搭建产能整合平台,利用市场化手段联合重组,整合产权或经营权,优化产能布局,提高生产集中度,并结合联合重组、技术改造,优化生产要素配置,主动压减竞争乏力的过剩产能。进一步简化联合重组产能涉及生产许可证办理程序。支持水泥、平板玻璃、墙体材料行业通过联合重组等方式压减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支持水泥、玻璃、玻纤等建材企业在“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投资建设项目,通过产品、装备和投资带动我省建材企业“走出去”。




  推行错峰生产。严格执行强制性的能耗限额和排放标准,推动实施阶梯电价和错峰生产,探索有效的错峰生产措施。综合施策,积极推动水泥行业错峰生产,减轻冬春和酷暑季节大气污染。对不宜临时停产的平板玻璃生产线,倡导通过行业自律按一定比例降低负荷、合理限产,将平板玻璃生产线的运行负荷,严格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水泥行业。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提高生产和使用42.5及以上等级水泥产品比重,重点发展高强水泥、专用水泥及特种水泥产品。积极利用尾矿废石、建筑垃圾等固废替代自然资源发展绿色建材产品,延伸水泥产业链,大力发展适应建筑工业化装配式施工要求的部件化制品。规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




  积极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统筹安排水泥窑协同处置的布局,在不扩大产能基础上,鼓励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开展协同处置固废物,实现传统产业向环保产业转型发展。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的水泥窑协同处置技术设备,支持企业改进和研发适合本地固废物特性的水泥窑自动化控制装备及其他配套装备,提高处理效率。健全项目立项审批、固废收集运输、处理费用结算等政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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