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国务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管理的通知》,文件提出探矿权申请人应委托有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勘查工作。同时指出,探矿权人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勘查实施方案计划总投入的三分之一。
这意味着地勘单位最担心的取消地勘资质和最为头疼的勘查垫资回款问题都得以解决。前者将保证地勘单位继续垄断当前的地勘市场,后者则保证地勘单位回款不再难。
这对于矿企和勘查单位都是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
此外,文件还规定了完善探矿权新立、延续、保留审批管理,严格探矿权转让、变更审批管理,加强探矿权监督管理,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