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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原产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倾销
2018-02-28

  商务部网站发布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根据公告内容,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倾销,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7年2月13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7年10月20日,调查机关发布2017年第56号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倾销,中国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存在倾销,国内邻氯对硝基苯胺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8年2月13日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倾销税。




  此外,公告指出,自2018年2月1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邻氯对硝基苯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另就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而言,则对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2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8年2月13日起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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