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设计出宏伟蓝图,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于矿业经济和矿山管理而言,国家新近修订并与2014年12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15年1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法》(简称新“两法”),为矿山产业发展提供了历史性的新机遇。
首先,从矿山产业宏观层面讲,依法治国落实到矿山产业就是依法治矿、依法治安。依法治国为依法治矿、依法治安,加强矿政管理提供了新的社会环境,依法治矿、依法治安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有利于净化矿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摆脱目前的发展困境,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促进矿业实现新的跨越。
长期以来,我国已经制订了一系列保护和促进矿业发展的法律政策,但是由于某些国民法治(不是法制)观念淡薄、某些地方矿政管理存在乏力、缺位等种种原因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作用。比如,在一些规模矿山矿区周边,长期存在一些非法开采资源的违法现象,虽经屡次治理整顿,但是成效甚微,给这些合法开采主体在生产、安全管理、长远发展等方面造成了严重干扰。不良的矿山生产环境,在很大程度上也严重影响着矿山产业进一步加大集中度的步伐,很多矿山公司正是因为对某些新矿区、靶区社会环境的安全担忧而放弃了对优质资源的并购。事实上,这些年来,很多矿山在处理矿区社会关系方面消耗了大量的精力、财力和物力。但我们相信,只要我们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提高执法的效率与质量,必然能清除这些矿区“毒瘤”,为矿业经济发展提供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
同时,新“两法”的颁布和实施,依法治矿、依法治安,对促进矿业整体技术水平也将产生积极的“倒逼”作用。比如,旧《安全生产法》等法规条例经过多年的宣传实施,安全、环保意识已经深植人心,同时,经过多年的技术改造和新设备新工艺的使用,我国矿山整体上的安全、环保条件有了改善,管理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是,目前还有部分矿山企业,尤其是一些个体、小型矿山等采选主体技术条件和安全管理、环保理念仍旧落后,安全与环保隐患不少,这就要求我们按照新“两法”的要求,取缔这些非法、违规的现象,这样就对矿山提出了技术上、安全和环保管理上的新标准、新要求,促使其通过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提高资源回收率、安全管理和环保管理水平。
从另一方面讲,“依法治国”为有关部门出台新的保护和促进矿山资源开发法规政策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矿山产业(包括黄金矿业)向国家有关方面提出了诸如黄金国家战略地位、矿权市场改革、行业准入门槛、黄金资源探采税费改革等多方面诉求,有的迟迟未见制度政策层面的回应。在新的“依法治国”环境中,这些诉求将会得到及时而明确的回应。虽然,不能断定所有的诉求都能得到满意的答案,但是,随着国家立法、执法、司法效率、质量的提高,必将促进包括黄金产业在内的所有矿山产业的发展。
依法治矿、依法治安的责任主体是各级立法和行政主管部门,需要矿山企业的积极参与,依法治矿、依法治安的最终受益者是矿山企业。
从矿山企业层面讲,依法治国落实到矿山企业就是依法治企、依法治安,依法治企、依法治安也是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有利于净化矿业发展的内部环境,有利于把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矿山企业和谐发展推进到新阶段。
首先,有利于矿山企业建立完善和实施先进的法人治理结构。作为国家法制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司法》等一系列具体的经济法规将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实施。目前,很多矿山企业,尤其是实行混合制的矿山企业还没有建立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存在诸多管理风险;在一些大型矿业集团,虽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组织也已系统普遍建立,问题是在一些集团公司,这些机构组织并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范的程序来运作,造成公司决策失误、腐败滋生、组织“打架”效率低下、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的事例不在少数。因此,要通过依法治矿、依法治安解决这些问题。随着法治理念的不断加深,依法管理经营,按“规则”、按程序出牌办事将作为潜意识深植人心,最终表现为一种良好的职业素养。依法构建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运行将成为矿山企业增强内控机制建设,预防安全风险的首道屏障。
其次,有利于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尤其是为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制度规定,保持矿山企业健康运行提供保障。
制度不落实等于零。法治强调法律制度的执行和落实。目前,很多矿山企业已经依法依照安全生产法、公司章程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体系,制度覆盖率很高,基本实现了安全管理的制度化。但是,很多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落实的力度还远远不够,安全管理漏洞丛生,尤其是在一些诸如干部管理、工程招标、原材料采购、物资拍卖等职工敏感的关键环节,很多制度形同虚设,违规违纪现象得不到追究和遏制,造成整个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失去公信力,最终导致员工没有执行力,制度成为挂在墙上的一纸空文,没有实际意义的约束力。因此,可以说这些矿山企业只是表面上实现了制度化,并没有真正实现规范化。这样就造成公司安全管理的随意性很强,整个矿山企业没有凝聚力、创新力。要将法治理念内化为企业员工的潜意识,最终转化为自觉遵守规章制度的行为习惯,并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再者,有利于保障矿业公司员工和矿山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矿山企业和谐可持续性发展。
实事求是地讲,经过多年的深化改革,尤其是三项制度改革,《安全生产法》《资源法》《劳动法》等国家法规在黄金矿山行业得到了落实,问题是现时有的矿山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明显有违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内容。比如一些用工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工人作业环境得不到改善,无视职工健康权、诉求权等行为,造成职工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也存在职工危害公司合法权益,比如有变卖企业地质资源资料等重要商业秘密的,有内外勾结窃取企业财产的,有无理要求企业承担额外经济补偿的……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矿山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给安全生产带来诸多隐患。希望依法治矿、依法治安将会使这些现象从根本上得到消除。
最后,依法治矿、依法治安有利于矿山产业“抱团发展”。不管是松散型的发展模式,还是紧密型的抱团,都需要达成多方面、多层次的协作协议,制定新的“游戏规则”,要求当事方积极履约。实践证明,任何约束力最终都将会转化为发展力。因为,约束力意味着责任、义务和权益的同一。约束力越高,抱团越紧,责任越大,权益也越多,战斗力就越强。
依法治企、依法治安的责任主体是各个矿山企业,但也需要每位员工的积极参与,依法治企、依法治安的最终受益者是矿山企业中的每位员工。
从微观方面讲,矿山人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矿、依法治企和依法治安的践行者。依法治国有利于净化矿山人的心境,依法治国、依法治矿、依法治企和依法治安将为提高矿山人的幸福感提供法治保障。整个社会法治观念的普及、落地生花,矿山人也将受益其中。矿山人在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同时,就会自觉地遵纪守法,积极主动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尽职履责,廉洁从业,在实现个体价值的同时,实现矿山人共同的梦想。
自觉遵守党纪国法,模范落实矿规矿纪,维护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权威性是矿山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真正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矿、依法治企和依法治安理念,需要全社会包括全体矿山人的积极主动参与,矿山人要争做依法治国、依法治矿、依法治企和依法治安的践行者和示范者。
总之,依法治国、依法治矿、依法治企和依法治安为矿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历史机遇期,矿山企业要积极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梳理制约发展瓶颈,找准突破点,用“法”的理念,依靠“制度”“规则”力量,探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矿业发展的新路径,实现新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