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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颗粒粉末、稀土等产品的出口关税取消
2015-04-24

  税委会[2015]3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具体如下:




  一、取消钢铁颗粒粉末、稀土、钨、钼等产品的出口关税。




  二、对铝加工材等产品出口实施零税率。




  三、以上调整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以上调整详见附件。




  附件:出口关税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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