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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立法保护岭南中草药
2016-07-29

  “中医可能毁于中药”的说法,让广东率先立法保护岭南中药材的举措备受关注。26日,这部由省人大发起并起草的法规案,接受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一审”。记者注意到,《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重点,是建立了种源、产地、种植、品牌四个环节的保护制度,并在保护第一批8种岭南中药材的同时,实行动态保护,逐步实现对更多种类岭南中药材的保护。




  建立种源保护制度




  岭南中药材种子种苗的优劣,直接决定了中药材产品的质量。对首批保护的8种岭南中药材,草案提出,要设立良种繁育基地,并且明确“化橘红道地产地化州,广陈皮道地产地新会,阳春砂道地产地阳春,广藿香主产地湛江,巴戟天道地产地德庆、广佛手主产地高要,何首乌主产地肇庆,沉香主产地东莞、中山、茂名等地,应当优先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并对良种繁育基地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




  为了保持岭南中药材遗传特性的稳定,草案还对生产做了具体规范,要求“生产沉香种苗应当选择八年以上具有优良性状、遗传稳定的白木香母树做原种采集株;阳春砂、广藿香、巴戟天、何首乌等以根状茎、茎插条等营养器官进行种苗生产的种类,应当选择典型性状稳定、道地性强的母株为生产种苗的材料;化橘红、广陈皮、广佛手等嫁接苗的生产应当以减少种质变异、保持纯正遗传性状为原则,选择适宜的砧木和母种接穗材料。”




  建立种植保护制度




  有了好的种源,如何在岭南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实现质量控制,是立法保护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




  草案将岭南中药材种植技术规程作为抓手,进行了有关制度设计,规定:“保护种类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岭南中药材生长发育特性,按照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并按照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林地保护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禁止使用高毒、剧毒农药,禁止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草案还考虑到不同保护种类对种植关键技术有着特殊的要求,特别提出,“阳春砂应当推广林下套种等模式,广藿香应当采用套种、轮作种植等模式,巴戟天应当采用立体生态种植等模式”。并对种植环境标准、农艺管理、施肥要求、病虫害防治、采收、产地初加工等作了细化。




  建立品牌保护制度




  为了培育岭南中药材的规范化种植,草案提出,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支持作用,省政府应当依法设立岭南中药材保护专项资金,制定保护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合理分配保护种类项目经费,并向社会公布。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岭南中药材保护工作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岭南中药材种植以及品牌等保护需要,依法依规通过政策扶持、经费补贴等措施给予优惠。




  由于不重视对岭南道地中药材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广东的一些岭南道地中药材在其他地方被申请地理标志保护、被注册专用商标。为加强品牌的保护,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省岭南中药材保护资金,支持行业组织设立专门的保护种类品牌推广中心,培育岭南中药材知名品牌,促进岭南中药材的品牌化经营。”“保护种类品牌推广中心应当提供品牌培育、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服务,协助岭南中药材相关品牌权利持有人扩大品牌影响范围,提高社会认知度。”




  强化部门职责




  监管部门不明确是岭南中药材生产质量控制不到位的重要原因之一,据统计,岭南中药材生产管理涉及21个部门和单位,存在着“都管往往都不管”的现象。为克服这一弊端,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岭南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岭南中药材品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岭南中药材保护的专业指导工作。”




  考虑到保护工作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岭南中药材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岭南中药材保护规划和综合措施的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协调落实保护工作。”并在监督管理一章中,对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和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的检查评审、建立质量信用等级档案,以及查处假冒伪劣中药材、商标侵权、地理标志侵权等行为的监管主体责任作了规定,同时对应所作保护规定,设置主管部门人员法律责任,以促使各项保护工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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