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我会组成专家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口原油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运行[2015]253号)及《核查评估申请用油企业工作细则》的规定和要求,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石油”)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验,并于2015年11月29—12月3日进行了现场核实和查验。
经核查,延长石油下辖延安、榆林和永坪三个炼油厂。榆林和永坪炼油厂属于2000年清理整顿保留企业。集团拥有8套常压装置2040万吨/年原油加工能力,炼油生产装置均于2015年2月9日前建成投产,2014年原油加工量1438万吨。延安炼油厂3套常压装置710万吨/年加工能力,2014年加工量703万吨;榆林炼油厂3套常压装置870万吨/年加工能力,2014年加工量431万吨;永坪炼油厂2套常压装置460万/年加工能力,2014年加工量304万吨。该企业拟保留6套常压装置,1740万吨/年加工能力,炼油装置规模、安全、环保、消防、储运等设施,产品质量和能耗指标均符合有关规定,企业通过现场核查。
根据发改运行[2015]253号文中用油数量的规定,延长石油拟淘汰榆林、延安炼油厂自有落后炼油装置150万吨/年各1套,用油数量为实际淘汰装置加工能力的1倍。该企业已经完成国V标准汽柴油质量升级,用油数量再上浮20%。初步确认该企业可使用进口原油360万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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